昆山劳动仲裁律师
在规章制度未做规定的情况下,员工行为产生恶
引言: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企业的规章制度,是指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在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做到合法合理,并且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后,才能产生约束力。任何一个规章制度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而在规章制度未做规定的情况下,员工的一些违纪行为就比较难得到处理。但如果员工的行为已经产生了比较恶劣的影响(例如被行政拘留等),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对此实践中尚有争论。
在这个问题的看法上,上海市、北京市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与阐述。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外,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承担的义务。《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如果员工的行为产生了恶劣影响,是可以适用合同义务和诚信原则来弥补规章制度的不足。
但在有些地区,观点就恰恰相反。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节第五点第二条关于“劳动者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中,就明确需要判断“劳动者所犯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直接对员工进行处罚可能导致违法。
但这个问题在每个地区的观点,也都并非绝对的。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指出,如果劳动者的行为确实造成的恶劣影响,已经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善良风俗或者已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也是支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甚至解除的。
在(2017)苏05民终1158号案件中,劳动者作为镇财政所员工,因为嫖娼被行政拘留,财政所在规章制度未规定的情况下与该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法院最终驳回了劳动者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以下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关于这一问题的阐述(节选):
一审:“……不但违背了普通公民良好的道德要求,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职业素养,且其之后被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客观上带来了旷工的法律后果,造成了工作单位工作秩序的混乱和工作效率的停滞,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工作地点位于政府机关,其工作日外出嫖娼的行为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审:……不仅未能在遵纪守法方面起表率作用,反而在工作间隙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处以15日行政拘留,该行为不仅有悖社会主义价值观、有违社会公德善良风俗,还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更严重违反了该镇财政所的工作纪律,严重损害了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但这个案件自身有其特殊的背景,劳动者是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本身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有更高的要求。虽然如此,这个案例结果本身突破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精神,可能会对实务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在此种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结合自身企业文化和管理特色,结合行业特点以及本企业可能发生或者之前已经发生过的违纪行为,较为明确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并且能够设置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内容的兜底条款,以免出现未规定造成无法及时有效处理的问题。当然,用人单位在制定员工手册时,应当时刻遵守内容合法合理的原则,并且切实履行民主公示程序,留存相应的记录,才能真正地保障规章制度成为公司的“内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