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非法用工造成伤害赔偿的劳动争议处理是一类比较复杂的案件,一方面,企业与员工之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矛盾,这使得受伤员工在维权的道路上步履维艰。对于企业而言,如果被认定为非法用工,除了要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主要是指两种情形,一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员工从事劳动的行为;二是依法设立的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非法用工的单位和员工之间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相关争论由来已久。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在合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因此,非法用工主体与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只能被作为雇佣合同处理,通过一般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得到救济。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唯一标准,只要用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否定雇佣关系的适用。因此,因非法用工致伤,应当视同工伤,受伤劳动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者是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本案仲裁委员会也是基于该观点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某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公司除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工伤待遇外,还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