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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昆山劳动仲裁律师

企业停工如何向员工发放工资?

在市场环境的压力下,可能企业会出现经营困境,订单减少但是员工较多,造成很多员工无事可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停工,应当如何向员工发放工资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按月支付工资的企业为例,如果停工在一个月以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正常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如果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那么如果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这个“国家有关规定”又是什么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也就是说,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那么,江苏省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以,如果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江苏企业应当支付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